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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稅法規定,民眾移轉土地時,雙方當事人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定應納之土地增值稅;若逾30日申報者,則以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惟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即是訂約日當天起算30日,而非自訂約之次日起算30日。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假設納稅人於今(98)1215訂定契約,則應自訂約日1215起算30日,即至99113日前向稅捐機關申報,就可按訂約日98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計徵土地增值稅;但民眾若逾99113以後始申報收件者,則按收件日99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準。由於土地公告現值每年11公告調整,所以上開案例所計徵之土地增值稅或有不同,請民眾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注意上開規定,以免影響自己的權益。

資訊來源:臺中市地方稅務局 更新日期:200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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