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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遺贈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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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錢沒錢討個老婆好過年!農曆年前許多人趕著歡喜娶媳婦嫁女兒,有些疼惜子女的父母更不免習俗想獻上財物的祝福,但不知道稅法是如何規定的。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資訊來源: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20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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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林邊鄉X先生詢問,他前年8月將名下2筆農業用地贈與兒子,經國稅局核定免課贈與稅,惟日前該2筆農地因遭法院拍賣而移轉登記給他人,是否會被追繳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農地給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的繼承人,如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雖然可以免納贈與稅,但受贈人在受贈後五年內不得移轉且應繼續作農業使用,如在五年期間內改變用途,未繼續作農業使用,將被追補稅款。

source from : 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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