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台公告
圖片資料收集自網路,若不希望公開分享請來信告知,將立即移除. Some picture materials here are collected from the Internet. If authors are not willing to share with others, please leave a message;the data will be removed immediately.

某法師有一天正要開門出來,不料,迎面撞進一位彪形大漢,說時遲,那時快,只聽得「碰」的一聲,剛巧撞在法師的眼鏡上,眼鏡戳青了他的眼皮,然後跌碎地上,鏡片摔得粉碎。此時那滿臉絡腮鬍撞人的大漢,毫無愧疚之色,反而理直氣壯說:「誰叫你戴眼鏡?」法師此時心想:世間法多由因緣合和而生,有善緣,亦有惡緣,解決惡緣之道,惟以慈悲待之,因此便以歡喜豁達的心胸來接受這項事實。鬍子見法師以微笑回報他的無理,頗覺訝異地問:「喂!和尚,為什麼不生氣?」

法師藉機開示說:「為什麼一定要生氣呢?生氣既不能使破碎的眼鏡重新復原,又不能使臉上的瘀青立刻消失,苦痛解除。再說,生氣只會擴大事情,如果我生氣,對您破口大罵,或是打鬥動粗,必定造下更多的業障及惡緣,甚至傷害了身體,仍然不能把事情化解。以世間因緣果報來看這件事情,我早一分鐘,或遲一分鐘開門,都可以避免相撞,而我們卻撞在一起,或許這麼一撞化解了我們過去的一段惡緣,因此,我不但不生氣,反而還要感謝您助我消除業障!」

大鬍子聽後十分感動,他問了許多佛法及法師的稱號,然後若有所悟地離去。這件事過了很久,有一天法師接到一封現金掛號信,信中附有五千元,原來正是那鬍子寄來的,信中寫著:

yanicol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小法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記者阮怡瑜/員林報導〕花錢買公寓,產權是我的,當然可以為所欲為?有該觀念的民眾可是大錯特錯了!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屋主在使用建物過程中,若出現重大違規,大樓住戶管理委員會確實有權向法院訴請強制屋主遷離、出讓,若屋主仍置之不理,還可訴請法院直接進行法拍。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住戶若出現相關影響、妨害大樓其他住戶共同生活的行為時,管委會得促請其在3個月內改善,若未改善,則可召開所有權人大會,決定是否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遷離,若該住戶同時也是建物所有權人,還可由法院強制要求出讓產權,若所有權人仍置之不理,則可在法院判決確定3個月後,訴請法院進行拍賣。

yanicol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女人潛意識裡都有個不為人知的夢,不論看到其他女人的美麗產生什麼心態,最想要的還是希望可以變成自己理想中的完美模樣。我一直嚮往著腦海裡那美麗深邃眼眸的自己,自從發現可以用一點小魔法-眼線液,就可以畫出來後,可想而知,沒人能阻擋這想變美的企圖心~買了,小小一隻眼線液,比重新投胎便宜多了。

然而,人生有很多第一次,但沒有一次讓我手抖成中風的德性;人生也有很多個選擇,但沒有哪種選擇令人這麼進退維谷。當下筆在眼皮上的那刻起,已沒有可以回頭的機會,僅能沿著起伏的眼簾前進,力道過輕無法看到眼線,力道過重或筆觸停頓都會暈開,最可怕的是意識裡那追求完美的執著,若是左右眼不對稱,層層堆疊的眼線液就是唯一的救贖~唉,第一次就這麼完了,如同分手後的初戀,破碎的心情多年後仍隱隱作痛....

為何?為何臘筆小新的兩撇粗眉毛會長在我的眼睫毛上方?

yanicol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Ying曾在前一兩個月看到預告新聞稿時,興奮地向一位資深經紀人請益,提到以後可以在網上直接查詢到登記的成交價格,可以更快速地了解某一區域的行情,那位經紀人直接回說:這種資訊看看就好,不用當真,跟實際的市場行情是有段距離的。仔細推敲,這位經紀人的說法與幾年前Ying看到的一本書「別讓統計圖表唬弄你How to Lie with Charts」所提及,看穿統計圖表的把戲,背後的涵意不謀而合,實際的情況和你相信情況之間,有極大的落差

以台中房地產市場上所謂的”均價”為例,就與新聞內提到的同一類似名詞”平均價格”內容天差地遠:一般到房仲店頭或在報紙等看到的房子是中古屋的買賣市場居多,少數是建商的餘屋(預售屋或新成屋)交由房仲銷售,所談的一坪多少錢,是指房屋總價/總登記坪數的價格,就是所謂的”均價”。另外,買賣豪宅的客人會問:這房子”單價”多少錢,則是指房屋總價/扣除車位後之總登記坪數的價格,就是所謂的”單價”

資深經紀人提醒的這段話,讓Ying學到不少,歸納如下:

yanicol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有段時間沒有追蹤政大系主任徐世榮老師土地關懷blog,發現老師與社會先進賢達們持續在為台灣這塊土地作政府的魏徵明鏡(唐太宗李世民的諫臣,助太宗開啟歷史有名的貞觀之治),Ying很慚愧未能好好潛心向學,貢獻綿薄之力。

確實,研讀土地法規時,對於土地徵收相關條文的紊亂無章,造成學習上的瓶頸,認知也流於表面文章,例如:看到台中市區林立的自辦市地重劃圍牆;聽著老媽提到因為政府徵收土地,所以外婆家住了好幾年的房子在不久的將來要搬遷了;農民北上抗議的新聞,凡此種種,我的反應是對地方建設又一樁的麻木,是無感於土地開發背後的政府、財團、土地所有權人利益重分配,更是對土地徵收是基於何種公共利益無所懷疑與無知,反而鄉愿地自喜於身在一個有建設的都市裡,直到怪手將苗栗大埔即將收成的稻子毀於一旦

感謝徐世榮老師在blog裡的針砭,喚起Ying對這片土地的良心,亦間接對法規的研讀有了更實在的體認,進一步找出教授們在2010.04.20聯合報民意論壇上的連署文,銅板的正面-公共利益,WHAT IT IS & HOW IT DOES,是值得我們思考的。

yanicol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為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其所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稅憑證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成為合法建築物外,係客觀上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致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無法表現,縱實務上仍認為讓與人,已事實處分將違章建築物移轉交付受讓人,惟因無法辦理物權登記,其所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物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

yanicol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