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台公告
目前分類:地價稅 (7)
- Feb 01 Mon 2010 14:47
無償供公共通行之私有土地免徵地價稅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不予免徵。由於土地所有權人往往不知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既成巷道或私設巷道可以申請減免,而喪失減免地價稅之適用。
- Dec 10 Thu 2009 01:19
與地價稅相關之程序及權益
98年地價稅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截止,逾期繳納稅款者注意哦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逾期繳納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財政部籲請納稅義務人儘早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
- Nov 20 Fri 2009 17:55
寺廟用地或學校用地在整地興建前,符合規定即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臺中訊)依土地稅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的教堂、寺廟;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所有之教堂、寺廟用地或學校用地,若尚在整地興建中,仍可依規定申請地價稅減免。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上開符合規定的教堂、寺廟或私立學校用地欲申請地價稅減免時,應檢附興建計畫書及建築管理機關核發的建造執照影本,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之前就有某間已辦妥寺廟登記的○○廟所有土地1筆,因擴建尚在整地興建中,該廟欲申請該筆土地地價稅減免。經本局輔導該廟補附興建計畫書及建築管理機關核發的建造執照影本送本局審核無誤後,即核准該寺廟用地予以減免地價稅。若民眾仍有疑問,可以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詢問。
- Nov 20 Fri 2009 17:35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認定標準
(臺中訊)地價稅係每年徵收一次,其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若當年度土地有移轉,所有權人有變動,此時如何確認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呢?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訂有「納稅義務基準日」,係以每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例如:某甲於9月1日將土地移轉登記予某乙,則某甲應負擔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若某甲於8月1日將土地移轉登記予某乙,則某乙應負擔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
- Nov 17 Tue 2009 16:03
公共設施保留地,依使用情形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在都市計畫地區內,為因應將來人口增加,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預為指定的公共設施用地,也就是說因都市計畫而被劃為公共設施的用地,包括:道路、公園、綠地、停車場所、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機關用地及公用事業用地等等。
稅務局指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或收購的保留期間,土地的使用已被限制,所以稅法明定在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者,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6,比一般土地適用基本稅率千分之10為低。如果作為自用住宅用地則適用千分之2稅率,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所以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的地價稅稅率有千分之2、千分之6或免徵等3種情形。
- Nov 17 Tue 2009 16:00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日可視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日
(臺中訊)納稅義務人若於9月22日前已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為住家用,而於9月23日之後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只要您申明其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即包括自用住宅用地的申請,就可以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日當做自用住宅用地的申請日。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按照稅法規定,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可准於當年期開始適用。但若您於9月22日前已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為住家用時,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就是未出租未營業,而且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就可申請以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的申請日視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日。所以,當您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外,可一併申明辦理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以享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若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
- Nov 12 Thu 2009 14:55
公設地溢繳地價稅 退稅不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