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都市計畫劃設為學校及道路用地並經發布實施在案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都市計畫書規定原則上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者,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依都市計畫法規劃屬公共設施使用,主管機關尚未徵收或收購取得之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依都市計畫書係以徵收、區段徵收或未載明取得方式取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將參與分配土地權利,及適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對地主權利損失自較以徵收方式為輕,故不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申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時,別忘了檢具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土地權狀影本或謄本等相關文件,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訊來源:臺中市地方稅務局 更新日期:200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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