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稅務局說明,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因此,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雖以承買人為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於取得使用執照時,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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